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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9月11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于2019年6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23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1号楼1单元楼后,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道边的车牌号为吉B****1白色捷达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嫌疑人驾驶车辆平面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谢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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