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1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4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至嘉兴市南湖区宜城路158号利某某粮油店门口,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1辆黑色帝豹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至辖区恬园路8号小陈修理店得款300元,经认定价值550元。
2.2019年12月12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至嘉兴市南湖区宜城路“一伍九”棋牌室门口,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凌某某停放的1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后销赃得款300元,经认定价值500元。
3.2020年7月30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至嘉兴市南湖区嘉城绿都147幢401室车库过道,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1辆黑色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后藏匿于辖区禾兴北路清河小区东区一单元楼道,经认定价值400元。
4.2020年7月31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至嘉兴市南湖区宜城路151号水果直销店门口,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1辆红色国威牌二轮电动车,后藏匿于辖区禾兴北路农场宿舍小区一楼道,经认定价值124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2辆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凌某某各1000元并获得谅解,赔偿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各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凌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2698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新强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184********);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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