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5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0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9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窜入宁乡县玉潭镇八一路附近的女装店盗窃他人手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宁乡县**镇**路**号陈某甲经营的女装店,盗走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金色OPPOR7PLUS手机,手机价值1800元。
2、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窜至宁乡县**镇**路**商贸城陈某乙经营的“**”店内,盗走桌上的OPPOR9PLUS手机一台,手机价值2800元。
3、2017年4月8日,被告谢某某窜至宁乡县**镇**路**市场**栋**号阳某某经营的女装店,盗窃走放在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台,手机价值1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向三名被害人退赔共计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笔录类证据: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赛兰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宁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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