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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5113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住在其男友谭某甲幺爸谭某乙家中,同年8月2日至12日期间,谢某某趁被害人谭某乙外出之机,更改了谭某乙的微信支付密码,并将谭某乙的邮储银行卡绑定在微信上,然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八次转走谭某乙银行卡账户上的17000元钱,所得部分赃款被谢某某用于看病、网购衣服等,余下7600元赃款被宁强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某乙。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谭某乙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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