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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7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铜陵市郊区**镇**集团旁**村**号**店门前的2袋废旧金属盗走,次日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165元。

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发现铜陵市郊区**镇**集团**栋**号户门未锁,便进入屋内搜索财物。被告人谢某某上二楼后找到酒柜相册后的钱包,将钱包中人民币2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慧

检察官助理:江  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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