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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街**号楼**室,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由本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历下区实施盗窃共计作案三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牟某某(女,48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5269元)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

2.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济南市历下区数码港公寓**号楼**单元门口处时,发现被害人翟某(男,37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881元)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

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济南市历下区保利华庭小区北门秦乡渝肉夹馍店内,发现被害人刘某(男,31岁)放在桌子上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615元),趁四周无人,将该手机盗走。

以上,被告人谢某某盗窃数额共计7765元。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5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826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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