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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乡**村**组**号。2006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28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26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2月4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26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先后6次分别在本市天桥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的馄饨店、商场等地秘密窃取手机、外套、背包、鞋、保暖内衣、牛仔裤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025元(详见附表)。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郇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天桥价认定[2019]1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谢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盗窃物品的笔录等;6.视听资料:手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序号

时间

地点(本市)

被盗

物品

价值

被害人/证人

备注

1

2019年10月12日

天桥区****

红米

手机

495

济南市天桥区***馄饨店

已发还

2

2019年10月16日

市中区经四路万达***服饰特卖摊位

外套

720

王某某

已发还

3

2019年10月16日

槐荫区经二路嘉华购物广场***

运动

背包

269

山东***商贸

有限公司

已发还

4

2019年10月

历下区济南世茂

国际广场***

运动鞋

128

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世茂分公司

已发还

5

2019年10月

天桥区名泉广场***

内衣专卖

保暖

内衣

65

上海***厂山东***销售中心

已发还

6

2019年10月17日

槐荫区经二路

嘉华购物广场

***专卖店

蓝色

牛仔裤

348

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已发还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盗窃6次,盗窃价值共计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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