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岳池县**房**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另十五天;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10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岳池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日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维修行门口,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内无电瓶)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不详。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电动车专卖店门外(**医院旁边)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珠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9元。
3、2020年1 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110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巷子里面的一辆蓝色高路捷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96 元;
4、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城楼下一门市,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金赛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88元。
5、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去至岳池县财政局大门外,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
6、2020年7月1 5日,谢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玉皇巷20号楼下,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的一辆黑色安尔达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