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8日, 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镇**村**路**号一楼,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不详),后谢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5月27日, 被告人谢某某窜**镇**村**路**公寓**,盗窃了被害人金某某350元现金,后谢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3.2020月6月10日15时许, 被告人谢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广场**路**号,将被害人于某某领放置在一辆摩托车车兜内的15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10日22时许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住宿门口将谢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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