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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与被害人谭某某的平时交往中得知被害人谭某某的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多次以借用手机的方式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将被害人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6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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