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栋**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起, 被告人谢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号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工作。同年11月15日,谢某某乘林某某不备,盗去林某某放在**美容美发店收银台抽屉一个皮包内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284811465******户名:林某某)及一张林某某写有该卡密码的小纸条后离开**美容美发店。次日至同月20日间,谢某某用盗窃的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湛江市雷州市等地银行ATM柜员机取现22笔共85580元,使用刷卡机(该刷卡机挂靠工商银行卡:62122636020******)进行消费刷卡套现11笔共79500元,即共盗窃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内的165080元。后谢某某将盗得的银行卡扔掉,将盗得的款项全部以现金的方式花光。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并当场起获刷卡机一台和工商银行卡4张、农业银行卡一张等。谢某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