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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美宜佳门口,帮助被害人屠某某网上办理贷款,帮其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元,该贷款发放到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后,将上述贷款盗走并使用。

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三巷一彩票店对面路段,利用在前配好的钥匙,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白色豪悦女装125T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2792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29日,警察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路**号二楼网吧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谢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给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扣押的人民币700元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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