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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工作的位于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楼屋内,趁被害人代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代某某放在上址大厅桌上的**牌单反相机1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牌照相机镜头1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玫瑰金色iPhone **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被害人拉黑。

2020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快递**分公司**楼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手机、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萌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缴获的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的iPhone **手机1部依法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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