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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0日被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犯诈骗罪2011年8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2017年5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新香洲万家停车场,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马X5汽车的两片后视镜盗走,价值人民币8428元。

2、2016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336号商铺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马汽车两片后镜盗走。

3、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晟榕汽车用品中心商铺门前,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马X5汽车两片后镜盗走,价值人民币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还有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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