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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去到增城区荔城街百花路23号雅居乐三千院l街,通过攀爬暂未装修无人居住的23号房进入隔壁25号房四楼卧室,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价值4000余元的玉手镯一个,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声像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

2020年7月17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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