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1111989********,汉族,高职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镇江市丹徒新城“战霆网咖”内,采用手拧螺丝、剪断电源的方式,盗窃该网咖38号机位电脑上的华硕EX-H410M-V3主板1块、INTER I5-10400电脑处理器1个、技嘉GV-N107WF20C-8GD电脑显卡1个、金士顿DDR42666 16GD电脑内存条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920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6.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 勇
检察官助理:李 晴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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