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于都县**乡**村**组**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3时33分,被告人谢某某窜至宜春市袁州区**乡**网吧上网,见网管被害人徐某某趴在46号机桌上睡觉,手机放在桌面上,因自己没有手机,便心生窃意,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将这台华为P20Pro手机盗走,而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窃得的这台华为P20Pro手机丢弃在**乡国道边的稻田里。经鉴定,该台手机价值为1575元。
2020年7月23日凌晨01点50分,被告人谢某某因手头拮据,窜至赣县区**镇**大道**钴业公司西侧楼下,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钴业公司二楼,秘密潜入杜某某“总经理室”内休息室内将杜某某放于床头柜上的一部玫瑰金OPPOR9PLUS手机盗走,接着潜入马某某“员工宿舍”内,将马某某放于床上的一部白色小米note手机及一个华为荣耀5手环盗走,最后来到二楼东侧阳台,将晾晒竿上杜某某的一条蓝色斐乐运动裤盗走,而后被告人谢某某将窃得的OPPOR9PLUS和小米note手机丢弃至赣县区**镇**大桥下**河内,将窃得的华为荣耀手环5丢弃在章贡区**大道**旁边的垃圾桶里,将窃得的蓝色斐乐运动裤丢弃在章贡区**大桥下附近的公园边的垃圾桶里。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PPPOPlus手机的价值为2400元,被害人马某某华为荣耀手环5价值为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徐某某、杜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