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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小赖”、“二怪”),男,生于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1年12月20日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禹州市华夏大道与府西路交叉口,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96元。

2.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禹州市神镇西大新村“**店”门口,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车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25元。

3.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禹州市夏都路中段安庄路口,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64元。

4.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禹州市滨河路“梦想大虾”饭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3。

5.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禹州市滨河大道河南省第三监狱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国威”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4元。

6.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禹州市劳动路与画圣路交叉口,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大阳”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晓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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