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镇**店盗得一台苹果X手机模型机。次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购买手机之名又来到该手机店,趁店员陈某某不注意,将之前盗得的模型机与店内一台二手真苹果X手机调包盗走。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朱某某电话联系追问下将所盗手机送还给了被害人朱某某。当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指认被盗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登记证据清单、收条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退还了赃物,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良正

检察官助理:陈佩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2690****)

2.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