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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17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在深无固定住址、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粤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2日补查重报。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多地实施盗窃,现已查明的有:

1、2018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号******门口,将一箱青岛啤酒(12瓶)盗走。涉案啤酒进货价50元,零售价60元。

2、2018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号****车行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松吉牌红色电动车盗走。因未缴获赃物,被害人未能提供发票,物价局未能作出价格鉴定。

3、 2018年3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路****车行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一辆台嘉牌红色电动车盗走;当日15时许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蛇口新街*号****楼的门卫黄某某,案发后该车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89元。

4、2018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一辆FOREVER自行车盗走,随后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72元。

另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11日案发期间处于该病的缓解期,期间无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山地自行车、电动车及100元人民币;2.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3.证人敖某某、司徒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朱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深价认定[2018]10730号)、《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状态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康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1135号);7.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晓璐

2018年10月26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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