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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1年6月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3年10月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盗窃,于2013年12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创新学校附近的“某某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机,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蓝色华为V20手机盗走。

2020年8月1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龙酒店附近的“某某”客网吧,趁被害人田某某睡觉之机,将田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墨绿色的oppoK3手机盗走。

2020年8月21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百富广场“某某网咖”,趁被害人彭某某睡觉之机,将彭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蓝色VIVO手机盗走。

2020年8月25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富邦国际酒店附近的“某某王者电竞会所”,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之机,将朱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oppoR11手机盗走。

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机价值共计3450元。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某某网咖”被邵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赟

检察官助理:贺朋鹏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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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讯问被告人谢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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