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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点30分钟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贺某某(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派出所隔壁被害人易某某的五金店内盗窃金杯牌6个平方铜线3卷,金杯牌4个平方铜线3卷,金杯牌2.5平方铜线4卷,金杯牌1.52平方铜线4卷,金杯牌4平方的护导铜线2卷,金杯牌4个平方的护导铝线2卷,其他金杯牌的碎线等家装用电缆线。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辨认、指认笔录等;7、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天网监控截图、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盗窃477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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