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谭某某位于万州区黑龙江路119号附36号1楼仓库内,先后6次盗窃蝴蝶卡扣1275副(2550个)。经鉴定,被盗蝴蝶卡扣共计价值人民币1836元。
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万州区周家坝购物广场B栋6单元配电箱店内,趁吴某某不备先后3次将店内配电箱挡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配电箱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235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谢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据等书证;
2. 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11661****);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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