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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5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24号古昌土猪肉店内,趁被害人闾某某睡着之际,盗走闾某某放置在卖肉案台上的一部蓝色华为P20 PRO手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0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对面的百果园水果店,趁被害人饶某某不在之际,盗走饶某某放在前台的一部黑色iPhone 8手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力扬西西MALL的COCOBOMB国际流行音乐培训机构前台,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之际,盗走张某某放置在前台的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时代广场誉多超市前台,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之际,盗走陈某某放在前台的一部黑色苹果7P手机。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万科西九商业街入口处被公安机关捉获。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玫瑰金VIVO手机和黑色苹果7P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饶某某、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确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12月10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52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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