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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过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一路龙湖之星幼儿园门口对出时,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随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爱玛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金额为2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雄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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