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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罪)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邵阳市邵东县人,住邵东县**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祁阳县等地通过撬门方式多次在商店、超市进行盗窃,共盗得现金5430元,盗得香烟等物品鉴定价值为243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车来到祁阳县城浯溪御园小区“e家超市”,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商店,入内盗得现金1430元,白沙(和天下)香烟12包,白沙(硬和天下尊享)香烟10包,中华(软)香烟8包,中华(硬)香烟10包,芙蓉王(硬红带)香烟12包,芙蓉王(硬红带细支)香烟11包,芙蓉王(硬新版)香烟5包,芙蓉王(硬细支)香烟8包,芙蓉王(硬)香烟20包,芙蓉王(蓝)香烟13包,芙蓉王(硬闪带细支)香烟7包,芙蓉王(硬蓝新版)香烟9包,芙蓉王(硬领航)香烟5包,白沙(硬和气生财)香烟7包,白沙(精品)香烟18包,白沙(硬新精品二代)香烟15包,叼嘴巴槟挪(黄色包装)20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957元。

2、2019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租来的车来到祁阳县金芝路“双龙商店”,撬开卷闸门进入商店实施盗窃,入内盗得现金4000元,芙蓉王(硬)香烟5条,白沙(硬和天下尊享)香烟1条,黄鹤楼(硬1916)1条,自沙(软和天下)香烟1条,芙蓉王(硬红带)香烟l条,和成天下槟掷(黑色包装口味王系列)4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89元。

3、2019年8月28日凌晨,在“双龙商店”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又开车来到祁阳县平安路“乐惠超市”,抬开卷闸门,入内盗得芙蓉王(硬)香烟2条,芙蓉王(蓝)香烟1条,中华(硬)香烟1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3条,双喜(硬经典)香烟2条,双喜(软经典)香烟3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白沙(硬)3条,白沙(精品)2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65元。

4、2019年8月28日凌晨,在盗窃“乐惠超市”得手后,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等人再次开车来到祁阳县人民西路“全佳商行”,抬开卷闸门、砸烂玻璃门,入内盗得白沙(和天下)香烟5条,中华(软)香烟2条,中华(硬)香烟1条,芙蓉王(蓝)香烟4条,芙蓉王(硬蓝细支)香烟1条,云烟(灰蓉和悦)香烟1条,芙蓉王(软蓝)香烟2条,白沙(硬和气生财)香烟2条,黄鹤楼(硬1916)2条,芙蓉王(硬)2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702元。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市黑田铺镇翰林院网络会所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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