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徐闻县徐城镇徐海路邮政储蓄营业所自助服务区的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跟其一同取款的一名妇女在取完钱后将银行卡遗留在自助取款机上,被告人谢某某便趁机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上继续取款,分两次共取出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徐闻县角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5.光盘3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就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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