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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胶钳、水果刀等工具到合山市某某小区幼儿园建筑工地,盗割该工地正在使用中的物料提升机井架8平方毫米电缆线(20米)和4平方毫米机械台锯电缆线(30米)各一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86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与绰号“某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合谋盗割合山市某矿井电缆,后二人到该矿井,由谢某某使用工具盗割矿井正在使用中的连接抽风机的50平方毫米电缆线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87元。

3.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胶钳等工具到合山市某甲公司开采石头的工地处,盗割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连接空压机的50平方毫米电缆线6米。

4.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菜刀、螺丝刀等工具到合山市工业园某乙公司,盗割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连接单梁起重机(别称:龙门吊)的电缆线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735.5元。

5.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携带菜刀、螺丝刀等工具到合山市工业园某丙公司,盗割该公司正在使用中的连接选果机的95平方毫米电缆线70米、10平方毫米电线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电线总价值6726.5元。

二、盗窃罪

1.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胶钳、菜刀等工具到合山市某丁公司,盗割该公司三根35平方毫米电缆线共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050元。

2.2020年3月6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胶钳、菜刀等工具到合山市某A公司,盗割该公司95平方毫米电缆线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245元。

3.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到合山市某B公司,盗割该公司一根60平方毫米电缆线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88元。

4.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胶钳、菜刀等工具到合山市工业园某C公司,盗割该公司35平方毫米电缆线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064元。

5.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螺丝刀、胶钳等工具到合山市工业园某丙公司,盗割该公司连接选果机的95平方毫米电缆线20米、16平方毫米电线20米。经鉴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304元。

6.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乘车到合山市工业园某D公司,盗割该公司60平方毫米电缆线10米,19平方毫米电线1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被盗50平方毫米铜芯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笔录:谢某某现场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合山市工业园某丙公司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鲜

检察官助理:谭阳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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