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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三人涉嫌赌博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5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7日13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老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普宁市麒麟镇月屿村上庚片一老某乙内“惠来”(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木虱”的方式做庄聚赌,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二、2020年5月7日14时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合伙在普宁市麒麟镇月屿村上庚片一老某乙内上述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木虱”的方式做庄聚赌,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三、2020年5月8日14时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伙、刘某某合伙在普宁市麒麟镇月屿村上庚片老某乙内上述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木虱”的方式做庄聚赌,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相片、户某某、疾病证明书、产科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丙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2.《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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