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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罪)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汉族,19** 年**月** 日生,文化程度:小学教育,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6523011970********,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馆**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 年12 月30 日被沙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 年** 月**日生,文化程度: 普通高级中学教育,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

6501051972********,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号,户籍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 年因犯诈骗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 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 月12 日被我局网上追逃,同年10 月15 日被叶城县公安局抓获后移交我局,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沙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男,锡伯族,19** 年** 月**日生,文化程度: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

6541221988********,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户籍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 年10 月12 日被我局网上追逃,同年10 月16 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抓获后移交我局,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沙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锡伯族,19** 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6541221991********,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号,户籍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 月26 日被沙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安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 月1 日至2017 年11 月20 日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因与谢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被谢某某、郭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在谢某某位于乌市沙区扬子江路红山转盘旁新疆日报社家属院**号的办公室内,拘禁时间长达80 天,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由谢某某安排郭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白天看管跟随被害人王某某,夜间分别由李某某、安某某看管被害人,为防止被害人王某某逃跑,谢某某安排李某某晚上睡觉期间将办公室门锁好,并保管钥匙。为索要债务,谢某某指使马某某在其办公室内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臀部多达10 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等;

1.​ 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笔录及陈述;

1.​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安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2073

附:1.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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