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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四人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罗定市**镇**。2019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隆”,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村**庄附近工棚二楼宿舍。2015年1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村**庄附近工棚二楼宿舍。2017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9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5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五次向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谢某某收取黄某某微信转来的毒资后向微信号hu****(昵称“笑***”)转账购买毒品,并将拍摄了毒品藏匿地点的微信视频发送给黄某某让其自行取走毒品,从中赚取差价。其中:

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收取了黄某某微信转账毒资600元后,向微信号hu****转账500元购买毒品,通过上述微信视频的方式引导黄某某自行取走毒品。

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收取了黄某某微信转账毒资300元后,向微信号hu****转账250元购买毒品,通过上述微信视频的方式引导黄某某自行取走毒品。

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收取了黄某某微信转账毒资300元后,向微信号hu****转账240元购买毒品,通过上述微信视频的方式引导黄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瓷有限公司对开草丛自行取走毒品。

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收取了黄某某微信转账毒资600元后,向微信号hu****转账500元购买毒品,通过上述微信视频的方式引导黄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西侧公园公厕自行取走毒品。

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收取了黄某某微信毒资300元后,向微信号hu****转账250元购买毒品,通过上述微信视频的方式引导黄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酒家停车场自行取走毒品海洛因0.49克。

2020年5月18日15时许,民警在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陶瓷厂内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二)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被告人李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并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交易中心**工棚二楼宿舍内四次容留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

4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为被告人李某某和莫某某代购了600元毒品海洛因,于次日凌晨容留二人在上述宿舍内吸食毒品。

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李某某代购了600元毒品海洛因后,容留李某某在上述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

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李某某代购了300元毒品海洛因后,容留李某某在上述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

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李某某代购了600元毒品海洛因后,容留李某某在上述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名优特农产品交易中心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与工友莫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在李某某、李某甲共同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村附近一工地工棚二楼房间内三次容留莫某某吸食毒品,其中:

3月26日下午,三人共同出资7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某、李某甲容留莫某某在上述房间内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

3月26日晚,李某某、李某甲容留莫某某在上述房间内一起吸食了当天上午吸食后剩余的毒品。

4月4日下午,三人共同出资3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某、李某甲容留莫某某在上述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

此外,4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莫某某共同出资6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容留莫某某在上述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村后面建筑工地二楼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黄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检察官助理:李  政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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