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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10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胖子”、“青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老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下城区朝晖**幢**单元**室。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号**室。曾因赌博于2008年1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4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5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19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村**号。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9月5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4月2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大院***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蒙古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家园**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88号。

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唐某甲、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严某某因本案于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于同年4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唐某甲均于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各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严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由李某某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由陈某某承租本市拱墅区红石中央花园麒麟阁**室,雇佣被告人徐某某为操盘手,用账号登陆该赌博网站,多次供他人进行网上百家乐下注赌博。李某某从上家获得总投注额的1%返点,并将相应返点获利分配给严某某。现查明,2017年11月27日至同年11月30日,该赌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 227 97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赌博网站账号,先后招揽被告人姚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作为操盘手,在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等人位于本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室、上城区太和广场**室等场地用账号登陆该赌博网站,多次供他人进行网上百家乐下注赌博,并约定总投注额的1.2%返点及一定比例提成。其中,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朱某某作为组织者,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 005 050元,被告人夏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 182 650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31 150元,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37 550元;被告人严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及招揽赌客,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 678 600元,被告人徐某某协助严某某作为操盘手,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92 400元;被告人罗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及招揽赌客,参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68 200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已起诉)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刀茅巷口附近、上城区太和广场**室等地商量开设赌场相关事宜,约定由唐某甲操作赌盘、罗某某提供赌博场地、招揽赌客并抽取总投注额的1.2%作为返点。同年3月11日至3月14日,被告人唐某甲携带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和备用金至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本市上城区太和广场5幢1单元501室的家中,以网上“百家乐”形式接受赌客投注并现场结算资金,进行赌博活动。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 4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5 600元。

2019年3月14日,各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博网站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傅某某、郑某某、汪某某、金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严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唐某甲、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严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唐某甲、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告人严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志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唐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侦查卷宗10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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