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82********,初中温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谢某甲,男,汉族,1994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楼路**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谢某乙,男,汉族,1994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三人结伙从瑞丽市大等喊村寨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三人到达缅甸境内的渡口乘船渡江过程中因疫情防控被阻,后三人返回中国境内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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