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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8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0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沂南县砖**镇**党支部书记。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沂南县纪委开除党籍。

被告人谢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04年9月至2010年4月任沂南县砖**镇**庄村出纳员,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沂南县砖**镇**党支部委员兼出纳员。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沂南县纪委开除党籍。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07年11月,任青驼**汪村村委委员、东**汪村民**组负责人。2010年5月,任青驼**村委会主任、东**汪村民**组负责人。2014年11月,任青驼**党支部委员、东**汪村民**组负责人。2019年11月被沂南县纪委开除党籍。2019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沂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2月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沂南县公安局、沂南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3年8月,被告人谢某甲担任沂南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谢某乙担任原党支部委员兼出纳员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经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介绍、撮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从村民手中流转出土地,再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村民委员会和邵双湖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荒山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镇**村******西侧共计64亩土地承包给西安静村和邵双湖村,其中西安静村和邵双湖村各承包32亩,承包期50年,承包费3.8万元/亩,承包费共计243.2万元。而实际按承包土地60亩,承包期50年,承包费2.6万元/亩计算,承包费共计156万元,并约定将承包费差价87.2万元返还至被告人刘某甲的账户。

2013年8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和邵双湖村共将243.2万元承包费存入被告人王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甲收到后按事先约定将87.2万元承包费差价款转入被告人刘某甲的银行账户;支付村民土地流转费77.72万元;支付村集体土地承包费50.5万元;剩余27.78万元被被告人王某甲占为己有。被告人刘某甲在收到87.2万元后,给付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安静村原党支部书记朱文华好处费、支付修路工程款及其他支出外,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各分得8万元,共计16万元。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8万元,同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缴纳违法所得8万元。

经勘测,实际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1810平方米(47.76亩),一般耕地608平方米(0.91亩)。

二、敲诈勒索罪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王德志(已死亡)等人获悉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等人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村做墓地一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到有关部门上访相威胁,向谢某甲、谢某乙等人敲诈20万元后分赃(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系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杨朝霞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王某甲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分别为1305397****、1502037****、1379153****、1357396****、1580693****;

2、卷宗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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