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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于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号。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巩某某(已判决)在三河市燕郊镇东贸国际1509室,以河北省众源汇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而从事养老项目的名义,采取拉人头的方式要求成为会员须缴纳10000元会员费。

“河北省众源汇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的发展模式及分配模式为:15个人组成一个盘,盘中有一个C岗、C岗下面2个B岗、每个B岗下面有2个A岗、每个A岗下面有2个发展层,即1个C级,2个B级,4个A级,8个发展层人员,新加入的会员从发展层做起,当发展层满8个人后,就会集体晋升为A岗,A岗晋升为B岗,B岗晋升为C岗,C岗出局,C岗的人出局后还可以重新从发展层做起,依此循环往复。每个新加入的会员即发展层人员缴纳1万元后,A岗分1500元,B岗分2000元,C岗分6500元。公司每发展一个人,从C岗的6500元中扣500元,投入到公司的奖金池,当奖金池达到150万时,就设立一个养老服务站。

巩向峰持有河北省众源汇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0%的股份,被告人谢某某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巩向峰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收发钱。在公司存续期间,共计发展会员人数约10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开展养老事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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