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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组织卖淫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41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1日,蔡某某将霞山区绿荫路2号圆梦美容美发店转让给被告人谢某某,并于同日注销了营业执照,被告人谢某某接手该店后没有注册自己的营业执照,继续使用圆梦美发美容店的名字经营该店。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该店组织卖淫女陈某甲、甘某某、覃某某、陈某乙进行卖淫活动,并租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的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嫖客到圆梦美发美容店嫖娼时,被告人谢某某便让卖淫女将嫖客带至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的出租屋或霞山区**路**号**门**楼的出租屋进行卖淫。被告人谢某某约定嫖资价格及卖淫时间,嫖娼每次150元或者160元,卖淫女每次得100元,被告人谢某某每次得50元或60元,卖淫时间不超过20分钟。经提取微信交易记录,陈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至6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给被告人谢某某13笔共人民币1500元,覃某某2020年3月13日至5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给被告人谢某某14笔共人民币750元,陈某乙2020年5月29日至6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给被告人谢某某77笔共人民币5188元(其中50元有57笔,60元有4笔)。嫖客叶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向甘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甘某某、覃某某、陈某乙、庞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笔录、确认照片;

8现场勘验笔录;

9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

10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9月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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