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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8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73********,汉族,中专文化,原某某(中山)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11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3日、12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系联冠(中山)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与该公司客户结算并收取货款。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收取该公司客户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丰不干胶商行货款279731.16元人民币后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使用。同年7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司清查发现后逃匿。

2019年5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联冠(中山)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达成谅解协议,现已偿还该公司货款共计28万元人民币,并已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

2019年12月24日

附:

1、本案案卷4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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