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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任青岛**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11月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网上追逃,2018年11月12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玉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莱西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青岛**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购、销本公司农药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侵吞本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2266元。

案发后,上述被侵占款项已全部追缴并发还。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青岛**药业有限公司与客户对账单等书证;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谢某某讯问笔录、补充侦查报告书、任职证明、开除说明各1份,共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_5.本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义务告知书、保证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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