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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太原市**有限公司**,现无业,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巷**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太原市**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一职,负责该公司赎楼贷业务的工作。被告人谢某某在入职该公司之前已产生了部分网贷平台借款,2018年12月4日为了归还网贷平台借款,被告人谢某某冒用其朋友白某某身份,虚构白某某办理该公司赎楼贷业务的事实,伪造白某某申办资料信息,借用白某某名下广大银行卡,使用白某某身份与太原市**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40万元。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同样的方式冒用其朋友奥某某的身份与太原市**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64万元。后期为了归还上述借款,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使用遆某某、李某某、裴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身份,使用同样的方式向公司贷款441万元,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在公司的借款(借新还旧),归还的借款中包含一笔客户张某某的借款44万元,该笔借款系张某某实际使用。案发前前五次贷款已全部还清。2019年6月13日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业务从公司贷出123万元,案发前退还该公司36.5万元和张某某尚未归还公司24万元,实际侵占公司62.5万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生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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