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柳州市柳江区**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刘某甲、彭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四人与傅某某、刘某乙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以110万元的价格收购广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商定,刘某甲持股30%、彭某某持股30%、黄某某持股30%、被告人谢某某持股10%,并由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任命被告人谢某某为**公司总经理。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3月4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授意他人将公司资金转至他人账户上,并为其个人使用,后占为已有。其中:(1)、2018年11月23日从**公司华夏银行账户以“往来款”的名义转账10万元到崔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上;(2)、2018年11月26日从**公司华夏银行账户以“往来款”的名义转账2万元到崔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上;(3)、2019年1月29日从**公司华夏银行账户以“退股本金”的名义转账30万元到刘某丙名下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上;(4)、2019年1月31日从**公司建设银行账户以“退股本金”的名义转账10万元到郭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上;(5)、2019年3月4日从**公司建设银行账户以“往来款”的名义转账35万元到徐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上;上述共计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帐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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