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谢某某刑拘在逃,于2011年12月13日因投案自首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9月1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我院批准逮捕,被告人谢某某批捕在逃,于2020年6月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邵东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聘为工作人员,负责邵东两市镇电管站驻***木材市场运营厅的电费收取工作。2010年10月开始,被告人谢某某采取收费不上交的方式,截留电费,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场上的高利贷。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非法侵占邵东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费372681元,至今尚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撤销表、收取电费结算清单、收费员座收电费月报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2.证人刘某甲、许某某、刘某乙、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内判处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禹**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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