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鱼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肖某某与罗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在QQ上发生吵架,双方约定于2018年10月3日下午14时许在岳池县乔家粮站处邀约人打架。当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受李某某邀约后又邀约廖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等人一同前往,途中谢某某携带一把跳刀,张某乙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上述几人与其他受邀约人员王某某(已判刑)、黄某某、韩某某等二十余人陆续赶至岳池县乔家粮站处帮忙打架。张某丙(已判刑)受肖某某邀约后又邀约陈某乙(已判刑),余某某受肖某某邀约后邀约宋某某、黄某某等人,后上述人员与其他受邀约的二十余人陆续赶至岳池县乔家粮站处帮忙打架。双方赶到现场后,肖某某一方的张某丙、陈某乙先用水管打了对方的黄某某等人后,肖某某和罗某某两人互殴。在随后双方人员聚集期间,因王某某等人与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待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廖某某等人到场后,便对宋某某、黄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张某乙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宋某某左大腿刺伤。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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