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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院**号**房。2020年6月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应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要求,通过微信联系让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从中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份,发票金额共计1158657.28元,发票税额34759.72元,价税合计1193417.00元。其中,出票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复函、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情况明细表以及微信截图等书证;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5.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845****。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798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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