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挂靠教练,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涟水县**镇**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行贿,于2019年8月30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9月4日解除留置;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某挂靠在****驾驶员培训学校担任教练期间,为使自己培训的学员能顺利通过驾照考试,先后5次送给在原***车管所副所长李某某的办公室,先后5次送给现金人民币7万元。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安排车管所考试股工作人员以作弊等方式帮助谢某某名下学员多人次通过驾照考试。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送给李某某现金5000元;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送给李某某现金10000元;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送给李某某现金15000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送给李某某现金20000元;
5.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送给李某某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谢某某的学员名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 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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