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行贿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4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77********,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街道****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室。因涉嫌行贿罪,经乐清市监察委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采取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嫌行贿38.3031万元,具体如下:

2014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和胡某某等人挂靠**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清江镇污水处理厂区工程。时任市政工程建设办公司总工程师、党组成员郑某甲(已起诉)在该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关照,使其顺利中标。2015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受让了胡某某等人股份,清江镇污水处理厂区工程由被告人谢某某全面负责。2015年至2018年,郑某甲利用其担任市政园林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市政公用建设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向被告人谢某某索要3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为了感谢郑某甲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也为了工程监管、工程款签审等方面能得到郑某甲的关照,分三次送给郑某甲共计30万元,郑某甲均予以收受。分别为:2015年农历年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开车送郑某甲回**街道**路住处时,在车上送给郑某甲10万元现金;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柳市新聚丰园酒店大厅内送给郑某甲15万元现金;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郑某甲位于**街道**花园的住处,送给郑某甲5万元现金。

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了感谢郑某甲在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帮助,也为了在工程监管、工程款签审等方面能得到郑某甲的关照,给予郑某甲财物,价值共计8.3031万元。分别为:2015年4、5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交给郑某甲一张与其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郑某甲将此卡用于酒店吃饭、住宿、车辆维修保养消费等,被告人谢某某为此共支付3.1031万元;2015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为郑某甲支付了普洱茶款项3.6万元;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谢某某先后送郑某甲1张面值5000元的温州时代购物广场购物券、1张价值8000元中国石化充值卡、6张面值共计3000元的海鲜提货券、飞天茅台酒、华为手机等物,郑某甲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构说明、任职文件、招投标资料、协议、档案、硬化交易明细、借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陈某某、薛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张某某、赵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