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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汉族,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环城镇******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年6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办理信用卡申请、提额等业务,然后以手续费的名义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诈骗贺某某350元、樊某某350元、高某某890元、慕某某2220元、王某某595元、赵某甲2600元、张某某2090元、赵某乙4260元。又以测试征信为由欺骗慕某某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并私下将手机领走出售,致使慕某某承担了手机价款1698元。

2020年3月23日,谢某某在“信用卡,贷款,P0S机学习群”微信群内发布信息,谎称自己可以办理信用卡,陈某某及朱某某看到消息后添加谢某某微信账号咨询,谢某某以手续费的名义诈骗陈某某300元、朱某某450元。

综上,谢某某共诈骗10人现金16803元。

寻衅滋事

谢某某同许某某于2019年7月份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许某某遭谢某某殴打。2019年10月14日谢某某殴打许某某后许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以调解方式进行了批评制止,但谢某某仍多次滋扰、殴打许某某:2019年12月12日谢某某因琐事殴打许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对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久后二人分手;2020年1月份谢某某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许某某的信息,并向他人透露报复意图;2020年3月14日晚谢某某来到许某某租住处要求开门,否则就要踏门,许某某被迫答应次日见面,2020年3月15日16时许二人在环县人民法院门前路段见面时许某某未理会谢某某,谢某某遂将许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左后门用脚踩踏凹陷,在许某某胸部击打一拳,许某某离开后谢某某继续发短信进行骚扰,并于当日17时许先后寻找许某某的房东和许某某朋友杨某某的房东,要求对方联系许某某及杨某某,威胁房东声称要踏门;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谢某某来到环县人民法院门前找寻许某某并拉扯,在许某某面部击打一拳后离开。

另查,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和环县职中学生杨某某因琐事相约在环县体育场附近见面说事,几人说毕事情离开时,谢某某从后方搂住杨某某脖子,杨某某遂挥拳殴打谢某某,谢某某也挥拳互殴,杨某某逃离时谢某某持砖块进行追逐并投掷,刘某某宝也追上杨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赶到后一同殴打杨某某,被人拉开后才停止。

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或利用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兴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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