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中介,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于2018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8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贷款3万元借给自己,被害人张某某在随同被告人谢某某去长沙市步行街捷信贷款点申请贷款时改变主意不愿意借款,故意输错银行卡密码使得贷款不成功。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岳麓区玉兰路一捷信公司营业点,虚构了要取消之前在捷信公司的贷款必须要重新办理贷款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重新办理了3万元贷款,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要把到账贷款取出后才能取消贷款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将其银行卡上3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谢某某银行卡内,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二、盗窃罪
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取消贷款为由,利用事先掌握的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上下载多款贷款软件,并以张某某的名义贷款共计16106元,通过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入自己支付宝账号,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2017年10月8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将被告人谢某某扭送至含浦派出所,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建行卡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盗窃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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