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5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号。2016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2日、3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与“阿炳”、谢某乙(另案处理)、尤某胜(已起诉)等人预谋诈骗后,由谢某乙等人打电话给被害人,以发放“生育补贴”、“房产补贴”为由,要求被害人持银行卡到ATM机上操作转账,骗得被害人将账户内资金转入尤某胜提供的多个银行账号内。随后,尤金胜再将赃款存入户名为 “王开良”的银行账户(6217007180002207360),由被告人谢某某持该银行卡取现。被告人谢某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406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阿炳”、尤某胜、谢某乙等人以发放“房产补贴”为由,通过电话诈骗河源市**县被害人魏某青人民币5288元。
2、2016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阿炳”、尤某胜、谢某乙等人以发放“生育补贴”为由,通过电话诈骗我市**镇被害人卢某秀人民币73786元。
3、2016年4月1日上午11时某某,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阿炳”、尤某胜、谢某乙等人以发放“房产补贴”为由,通过电话诈骗江西省**市被害人李某湖人民币4989元。
2016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县**镇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破案后,上述赃款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7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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