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200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系本县**镇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因缺钱用,遂在没有口罩现货及生产、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先后在其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信息和图片,称需要的可以和其联系。2月8日,被害人于某某为购买口罩加被告人为好友进行协商,之后分2次向被告人订购口罩各500只并以微信转账付款共计人民币2300元。2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因被告人通过许诺包邮、是“正规”口罩、发货地是金华及提供电话号码、相关生产许可证、订单号图片等方式被骗取信任后,至2月10日8次向被告人订购口罩,并分别以转账付款共计人民币21060元。事后,被告人没有按照要求邮送口罩,且在被催促时将对方微信、QQ删除、拉黑,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于是相继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退赔被骗全部钱款。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四川广安、山东烟台等地公安机关线索协查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QQ群信息、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诈骗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瑞华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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