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市**区,本市无固定住址。2018年9月20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市看守所至9月26日。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9日至3月18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经何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林某某,由于**公司的发票数量不够用,被告人谢某某遂与林某某合作让林某某找单位给**公司开具发票,并根据开具发票内容名称的不同约定了不同的返点。当月27日,林某某通过**有限公司以挖掘机租赁等名称给**有限公司开具了四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5 25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27日,**区**市国家税务局给**市**区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分局下发增值税发票委托检查函就前述四张发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区国家税务局遂找到谢某某进行处理,后被告人谢某某于11月7日又以开具发票为由,让林某某以走账方式将30 0050元人民币打入**有限公司账户,该笔款项当天被谢某某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和消费,紧接着谢某某又以公司账户因林某某给其开具的四张发票出问题被国税局冻结、税务局要求退税补税为由让林某某给其个人账户打入12 5000元人民币。林某某在多次向谢某某催要300050元人民币未果情况下,遂到米东区国家税务局进行核实,知道**有限公司并未因发票的问题被**区国家税务局冻结账户,也未因为发票的问题被罚款、补交税后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增值税发票委托检查函、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四张及明细清单、纳税评估报告、营业执照、纳税人查询信息、说明、供销合同、银行交易对账单、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支付业务回单、现金缴款单、林某某中信银行凭证、谢某某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说明及谢某某农村信用社明细、短信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2 5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涛
2019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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